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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行为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3-12-04 09:02

[摘要] 为贯彻落实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房地产项目销售及广告宣传等相关工作的指示精神,11月4日,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相关工作的通知》(合规〔2013〕126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行为提出了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房地产项目销售及广告宣传等相关工作的指示精神,11月4日,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相关工作的通知》(合规〔2013〕126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行为提出了新要求,内容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项目报批时,报送的文件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应统一,如:使用功能仅为办公的建筑称为“办公楼”,使用功能为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称为“商办综合楼”;办公楼或商办综合楼办公部分应当按层集中设置卫生设备。市规划局应继续加强对单体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把关;取消“公寓式办公”、“办公式公寓”、“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和“产权式酒店”等建筑术语;明确“公寓”使用性质为“居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使用功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规划用途为酒店的项目不得分割销售、规划用途为商业设施的项目不得划线分割销售;对办公和商业用房,还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水、电、燃气、供热等收费分类标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合同法》和《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上述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广告中使用“名校”、“”等违反义务教育平等原则的广告宣传语;涉及学区其他广告宣传内容的,应当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销售现场公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继续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审查和清理,严格把好广告宣传关,并依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发布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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