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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哪些

皖江在线  2014-02-27 10:33

[摘要] 3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施行《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规定,除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五)以外,城区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施行《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规定,除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五)以外,城区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春节期间城区限制燃放

根据该规定第二条,除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五)以外,城区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确:现阶段我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九华路——慈湖河路——林里路——江东大道——曙光路——北塘路——二厂路——勤俭路——长江路——雨山河——天门大道”所合围区域。

鉴于目前限制燃放区没有覆盖全部市区,还规定:“限放期间,非限制燃放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每两年可重新确定一次具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城区限制燃放区限售烟花爆竹

据了解,为加强源头管理,我市城区限制燃放区限售烟花爆竹。考虑到春节期间市民需提前购买烟花爆竹实际,根据《规定》第十条,经安监部门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户可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销售烟花爆竹,除此期间外,限放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此外,在非限制燃放期间,只能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经营户禁止销售C、D级烟花爆竹以外的产品(烟花爆竹产品上有标注)。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将被罚2万元至10万元

该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都给与了相应处罚规定。根据《规定》第14条,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根据有关法规,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此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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