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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高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

——由现行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今后每年将继续适度调高

皖江在线  2016-01-02 12:55

[摘要] 我市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将由现行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该政策调整将自2016年1月1日施行。今后每年将适度调高起付标准,在3-5年内达到省确定的起付线标准。

2015年12月3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将由现行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该政策调整将自2016年1月1日施行。今后每年将适度调高起付标准,在3-5年内达到省确定的起付线标准。

据了解,根据规定,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而由于我市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建立较早,之前的2000元起付标准与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1万—2万元起付标准相差甚远,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起步点过低,医保基金承担过重”和“对特重大疾病患者的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

此次大病补充保险各费用段的支付比例将有相应的调整,具体为0.4万—1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补助比例为30%,1万—2万元补助40%、2万—3万元补助50%、3万—4万元补助55%、4万—5万元补助60%、5万—6万元补助65%、6万—7万元补助70%、7万—8万元补助75%、8万元以上补助80%,上不封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提高费用段支付比例时,今后起付标准调高后,对应费用段支付比例将维持不变,如对应费用段整体低于当年度起付标准时,则该费用段比例设置即不再生效。

此次与起付标准一同调整的还有部分付费项目个人先支付费用、异地就医个人先支付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的比例。具体来说,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范围中部分付费诊疗项目(包括药品、血液制品)应由个人先支付的费用从全部纳入补助范围暂调整为50%纳入补助范围,异地就医个人先支付10%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暂调整为5%纳入补助范围。今后每年微调,逐步与全省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范围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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