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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棚改新增货币化住房安置

——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购房券”金额部分免征契税

皖江在线  2016-04-07 09:46

[摘要] 日前, 正式印发《关于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住房安置的意见》,明确今年我市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在保留产权调换住房安置方式的前提下,增加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户选择。

本网讯日前, 正式印发《关于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住房安置的意见》,明确今年我市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在保留产权调换住房安置方式的前提下,增加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户选择。

棚改提速新推货币化安置

近年来,由于部分棚户区城中村房屋破损严重,基础设施不完善,我市不断地加大棚改力度。但过去“以房换房”的安置方式有较长过渡期,棚改居民很难马上入住新房;同时,我市目前商品住房库存达 27624 套、303.57万平方米,与众多城市一样,也面临着楼市去库存的难题。“《意见》的出台,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推进,不仅进一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尽快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也有助于提高商品住房去库存化率。”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目前适用于市辖区已纳入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

“购房券”可抵购房款

据悉,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不直接支付给应安置人员,住房安置手续审批备案后,由实施主体单位与被征迁户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并根据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出具“购房券”;被征迁户凭“购房券”自行购买住房。 “购房券”不得用于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住宅

购买商品房的,由被征迁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实施主体单位根据购房合同和“购房券”,将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二手房的,由被征迁户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后,实施主体单位根据买卖合同和“购房券”,将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支付给第三方。如被征迁户不及时购买住房,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由实施主体单位托管,待其购买住房时,依照上述方式支付。

同时,被征迁户购买住房时,如购房款高于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征迁户自行支付;若购房款低于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差额部分待被征迁户完成购房程序后,由实施主体单位支付给被征迁户。

在城市已有合法住房,拆迁后无需再次购房的被征迁户,经被征迁户安置人员共同申请,可凭《房产证》和“购房券”领取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父母或子女有一方在城市有合法住房,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无需再次购房的被征迁户,可经双方共同申请,凭《房产证》和“购房券”领取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

商品住房或可享契税优惠

根据《意见》,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发放标准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执行。

市住建委将搭建面向上述项目棚改居民的商品住房选房服务平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进入并提供商品住房房源供棚改居民自由选择。 “它就像一个‘购房超市’,房源在上面呈现,供被征迁户自由选择。”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按不超过“购房券”总额的实际购房款给予2%的价格优惠。同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购房券”金额部分的,免征契税。其他征迁补偿内容,则仍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记者 邓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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